第三百五十一章 诉讼

法庭已经进入到了辩论阶段,其实证据和述辩理由都已经提交得差不多了,现在主要就是利用口才和逻辑,尽量去影响法官的判断。

“对于辩方提出的一些说法,我方并不认同。”对面原告席上,一个头发花白,相貌儒雅的老人和律师交谈了几句后,那名姓黄的控方律师开始了辩驳:“首先我们承认对方提出的国家标准的确存在,但是我方想请法官同志注意的是,那项标准,是《机械防盗锁标准》,而非《安全防盗门标准》,因此那些等级要求,都是对锁芯的要求,而并非对安全防盗门的要求。”

胡律师立刻举手:“反对!GA/T73-1990标准虽然是《机械防盗锁标准》,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安全防盗门标准》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以安装在安全门上门锁的标准作为大门的整体标准,本身是合理的。”

“我们不能想象一道C级标准的锁芯,搭配在一道两分钟就能破坏和打开的大门上。因为那样是配置的不合理,也是对资源的浪费,更不可能被市场接受。”

“因此只可能是A级锁配A级门,C级锁配C级门。而原告方以锁有国标而门没有,就认为我们可以降低大门的产品质量,这样的诉求,我们是不会接受的。”

“不过我们也在此呼吁,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安全防盗门》标准,避免类似模糊的定义。”

黄律师说道:“法官同志,我们这里是法庭,我们论述问题的参考,只能是法律条文,就算今后国家出台了《安全防盗门标准》,那也是今后的事情,不能追溯到此次诉讼。”

“在国家没有明确的《安全防盗门标准》出台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用猜测和推断去强行制造法律,更不能鲁莽地认为,被告方根据锁的标准来衡量和设计门的标准,就一定是合理的,安全的。”

“家庭的大门,不同于保险柜,里面不是现金,票据。”

“那是一个家,里面一条条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