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8章 判决书精炼版

2. **贪污受贿**:泄露内部消息收贿300万元,虚报费用贪污80万元,并向庞立春行贿150万元。

**(三)李春来(原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时任国资委主任)**

1. **民生项目腐败**:收受建筑商100万元贿赂,导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严重质量问题。

2. **国有资产侵占**:参与贱卖国基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0万元。

**(四)李长河(帝和置业董事长)**

1. **组织领导黑社会**:2006-2010年间实施敲诈勒索(涉案1000万元)、绑架(索要500万元赎金)、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

2. **经济犯罪**:虚构交易侵占公司资产800万元,行贿政府官员500万元,洗钱掩盖非法所得。

**(五)沈禾钩(原玄商市发展投资集团董事长,时任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1. **国有资产流失**:明知价值5亿元国有资产被低估,仍配合低价出售,导致重大损失。

2. **贪污受贿**:收受企业贿赂150万元,虚报项目成本贪污100万元,并帮助偷税漏税企业逃避处罚。

**(六)李长生(原华夏邮政储蓄银行玄商分行行长,时任国有资本运营集团董事长)**

1. **金融犯罪**:

勾结薛军等人低估国企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虚构贷款项目贪污150万元,收受贿赂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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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情况**

1. **证人证言**:居民、企业员工等证实李长河团伙暴力犯罪;涉案企业人员指证行贿及资产贱卖细节。

2. **书证**:财务账目显示贪污资金流向;房屋买卖合同、威胁信件等证实涉黑犯罪;通话录音及举报信佐证庞立春与李长河勾结。

3. **供述**:庞立春等五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沈禾钩部分否认但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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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意见及法院认定**

1. **庞立春等五人**:辩护人以认罪态度、家庭困难等请求从轻,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不予采纳。

2. **沈禾钩**:提出多项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