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章 最终之战(上)法庭辩论

“裁判长。刚才原告代理人所陈述的辩论意见,没有充足理据。我想请法庭考虑一个最基本的事实。”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公路公司的养护工作必须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完成。既然如此,高速公路公司在履行养护义务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与记录,必然是单方形成的,并且只可能是单方形成的。”

“原告律师刚才提出的观点,完全未顾及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实际状况。如果每一家企业是否依照国家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都得聘请第三方来进行监管,试问企业怎么可能承受这样的经营成本。正常的商业活动还将如何展开?!

今西知道熊谷法官的亲商业态度,特地又重重地强调了宫川的法律观点对企业经营效率的负面影响。

“据此,原告律师仅以相关巡查养护记录系由川本高速单方制作为由,否定川本高速提供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不足为凭!”

今西十分清楚,这个争议焦点的归纳反映出了熊谷法官在如何对待川本高速提供材料可信度的犹豫态度。从目前的基本盘而言,如果川本高速提供的材料能够获得法庭采信,其实就在很大程度上顺带解决了第二个争议焦点——川本高速是否已履行其养护义务。

如果,法庭采信了川本高速提交的系列巡查表,那就几乎很难否认川本高速已经依照国家标准履行其养护义务。

只要在第一个争议焦点上,占据优势地位,就是掌握了全局制胜的关键。

“裁判长。”今西向前一步说道:“事实上,决定川本高速提供材料可信度的关键,不在于其是否由川本高速单方制作,而是在于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我想提请合议庭注意。从川本高速提供有关公路巡查的内部管理规章与巡查制度来看,是能够与国家标准一一相对应的。正如同当前国家标准规定,公路路面的养护应当不少于一次,川本高速也建立了每日巡查至少一次的养护制度。”

“同时,为了证明川本高速已经按照国家标准对公路进行养护。川本高速不仅提交事发当日的巡查养护记录,还提交了多个连续天数的养护巡查记录。在这些日子内,同样有员工作业的签名和确认,且这些签名的真实性已经得到了司法鉴定的确认。”

“由此可以看出,川本高速提供的巡查养护记录具备国家法定要求的要素,且记录的形成是连续的和完整的,是可以互相印证的,具备客观性。原告代理人虽对证据提出真实性质疑,但不足以推翻被告川本高速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川本高速提供的内部管理规章、巡查记录表等材料,应当获得法庭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