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长,物业设施维护与开放机动车道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宫川站了起来,抬头说道,“就该点论证,请法庭参考最高裁判所的56年民字第1023号判决。该案例为最高裁判所有关邻地通行权的裁判先例。在该先例中,最高裁判所认为,邻地通行权的目的在于满足通行需求,而非在于为了满足土地营运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为了某一土地的圆满利用,而对邻地提出通行要求。”
“根据最高裁判所的这一观点。同样,球场的开放范围,也应当仅限于青叶台公寓的通行需要。方才原告代理人提及的一些维护项目,例如假山山体的更换以及喷池的维护,皆与居民通行的实际需求无关。这些项目和设施是否运作,对于居民生活而言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能否利用这些设施,属于青叶台公寓的圆满利用,而非必要的利用。因此,根据最高裁判所先例观点,对于物业项目维护而请求开放道路予小型车械通行,其无法律依据!除非原告代理人举证证明方才所述物业项目与居民通行存在必要联系!”
宫川接着指向了真知子方才出示的第二个证据,《虫害检查结果书》的复印件,说道:“所谓的虫害防治表,亦与开放机动车道范围没有关联性。被告代理人在曲解《虫害检查结果书》的结论。虽然检查书中提出了,虫卵的发生是由于部分物业设施停运造成。然而解决虫卵问题,并非必须通过重新运行有关的物业设施来予以解决,完全可以通过用药水消杀解决。”
“原告代理人,方才故意混淆虫害原因与虫害解决方法的区别,无视其他解决途径的存在,未就治理虫害需要开放机动车道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应视为存在举证不能。”
刹那之间,宫川便将前两个证据与开放机动车道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瓦解。宫川似乎还嫌不足,那张俏脸冷冷地抖了抖,向前迈向一步说道:
“裁判长。关于地下车库存在居民车辆的问题。事实上青叶台公寓周围存在多个大型商场、酒店,这些建筑地底同样存在超大的地下停车场。我们愿意将球场,例如开放一周的时间,供小区居民将地下车库的车辆开出。至于开出之后,居民可选择停放在周围的大型商场的地下车库,而非选择继续停在青叶台公寓。”
“因此,就机动车车道的开放问题。我们认为,仅为了公寓设施的圆满利用,不属于邻地通行权的行使范围。而就涉案车库的居民车辆问题,被告高井可以同意将球场开放一周时间给予车库内车辆驶出,而非进行长时间地连续开放。”
“据此,对方要求开放机动车道的主张,未充分举证,法律依据不足,应当予以否认!”
宫川的声音铿锵有力地回响在法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