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辩驳

北原望着面前的宇都宫,再度上前一步,似要把方才宇都宫长篇大论式的反驳,变本加厉地还给他一般。

“方才被告代理人说,下川的注释内容不是纯粹的转引历史文献,就是单纯的简单事实叙述。并不具有任何的创作元素在其注释之内。因此,构成雷同的情况,无可避免。而且,即使就算构成雷同,也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所谓抄袭或者剽窃。”

“被告代理人此处观点,大谬矣!尽管下川的确在诸多注释中,确是只引用其他古籍的原文,但问题并不在于注释的古文内容本身,而在于对这些古文引用的选择!”

“换句话说,真正的问题是在于,下川为什么会在某处引用这一古籍,而没有引用其他的古籍。为何在这一处引用《唐书》,另一处却又引用《资世通鉴》。为何在这一次引用的是县志和当地的士碑,而不采用史书中人物传记的说法。”

“以上种种迹象都表明,下川绝不仅仅只是单纯地引用了某一古籍的说法来丰富遣唐记的内容。相反,其在决定添加注释的情况下,已经进行了选择、归纳。并且,其是在通过注释的形式来表达对遣唐记内出现的历史记载的解释。”

“因此,尽管注释的内容是古籍的原文引用。但是原告下川却通过此种方式,重新构建了当时遣唐记的历史状况,为遣唐记里记载的各类人物的动机提供了独属于点校者的一种解释。因此,这些被使用的史实亦产生了所谓的创作元素在内。”

“综上,原告下川的注释,绝对不能被视为仅仅只是对历史事实的单纯描述又或者是古籍记载的简单引用。其注释内容,不应当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排除!”

北原的话音回响在法庭之上。

正如同宇都宫那番猛烈的炮火一般,这一番驳斥已犹如瓢泼的炮弹暴雨猛烈浇洒在被告席上。

宇都宫抓住注释的内容本身主张其不构成著作权法的抄袭。

而北原则抓住注释的选择、编排,主张其构成著作权法的抄袭。

两番彼此针锋相对的观点,猛烈碰撞在一起,像是要在法庭之上激起超级飓风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