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章 情况说明

【法定证据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八种法定种类:分别为(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呈上法庭的证据,应当属于此八种类型,否则由于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不得被认定为是证据。】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类型。公诉人虽提交了仓桥会社有关森本任职情况的说明。但是,该说明既不是物证,也不是书证。”

“该《情况说明》不属于物证,自无需言明。然而,其也不是书证。所谓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等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桉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有会计凭证、合同、单据、票证等等。然而,该《情况说明》只是由仓桥会社应检察厅的要求所出具,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书证种类。”

“因此,公诉人所出示所谓《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属于法庭查明事实所依赖的根据!”

千贺子微微张开着嘴巴,她完全没有想到对面这位律师竟然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发起进攻。这位女检察官的呼吸声变得沉重起来。

刑事诉讼之中,因为存在有大量的卷宗材料,因此,侦查机关和检察厅也会往往依赖于这些《情况说明》,而并非原始的证据材料来进行举证。由此在实践之中,产生了《情况说明》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极大争议。

千贺子的内心慌了。她之所以慌,不仅仅只是因为眼下的这份《情况说明》受到了挑战。在森本这个桉件之中,有着大量此类的《情况说明》。如果这一份《情况说明》的证据资格被推翻,那么其他的《情况说明》也将会连带一起被推翻。

一定不能够让这种糟糕的局面发生。

千贺子立刻站了起来,反驳道:“企业熟悉森本任职的情况,其出具的该种说明当然具有证明力,而且也具有证据资格。其在诉讼法上的归类,大致可以归为证人证言,属于企业对森本任职情况的作证。”

“公诉人是在开玩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