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才竹泽律师总是一再强调论文是集体的成果,是共同的成果。但问题在于,彼此成员之间的贡献是否真的融合得如此彻底,以至于无法区分。这就好比两个人同样都是有一间公司的股东。但是他们之间的股权难道是共同,无法区分的吗?显然不是。也许一个人握有30%的份额,另一个人握有70%的份额。他们之间的份额只可以区分的。”
“同样,对于涉案的项目论文而言。竹泽律师所谓的集体的成果,集体的合作,是不是真的达到无法区分彼此之间贡献的地步。我想这是需要打上一个问号的。事实上,从方才原告代理人所展示的电子邮件记录就可以看出。涉案论文的小节的确就是由我当事人美希子独立撰写完成。”
“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是所谓集体的成果,不同成员之间对论文的贡献明显是可以互相区分。对此,我美希子所使用的仍是自己对项目论文的贡献!”
北原从论文贡献的可分性上发起了反击。
的确,如竹泽所言,涉案的论文是集体的成果。
然而,北原却抓住了各个成员的参与贡献是否可以互相区分这一点,进行了反驳。这又使得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了。
论文贡献的可分性……竹泽轻轻咬了咬牙。她方才构建起来的宏大叙事的激昂,只是转瞬之间就被对面这位北原律师用这样一个简单的细节问题,就给戳破了。不甘心,真是不甘心!
竹泽当然不会轻易认输,她稍沉思后,又立即开口道:“我想提请原告代理人注意!原告美希子虽然作为科研项目的成员,但是其成员角色仍然是服从主持教授、课题负责人的指挥。具体项目论文的设计、思路、实验等,仍然是有关教授和其他成员共同参与涉及。不错,也许美希子真的独立撰写过论文的部分内容。然而,有关的内容事实上是在课题负责人的指导和安排下进行。有关的实验思路、论文设计等等仍然是他人的想法和贡献。美希子作为课题组成员,只是服从有关安排,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
“从此种角度而言,美希子所谓的独立撰写、独立创作只是表象而已。从实质来看,其撰写有关的论文章节,是整个课题的宏观安排。即使美希子独立撰写了某些章节,也不能够认为有关的部分论文贡献就独属于她。我再重复一遍,涉案项目论文是集体的成果!集体的劳动!集体的结晶!”
竹泽进一步提高了声音。
尤其是语调重重地放在“集体”二字。
如此一来,就更加占据了天然的道德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