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五章 我和方老师五五开吧,我也经常赢他的

可关键在于,他的这些朋友们其实没看到方大状。

因为方大状很鸡贼地带着周毅进了门,隔着门口看外面。

然后周某人便看到方大状的笑容越来越浓……

黄严浩不想解释了,这还解释什么啊,摆烂吧。

不过他还是觉得,征信不能放到名誉权上面,而且,他们银行已经向征信中心报告了关于更正保证责任免除的记录。

很多人理解的说所谓撤销或者删除征信记录,有一说一,不管是《征信业管理条例》还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任何关于“撤销”的字眼。

而“删除”的字眼则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所以,这就是征信,它是记录你的一切,哪怕是法院判决,也是更正之前的记录,而不是说撤销。

…………

今天的旁听席上人有点多,程教授说到做到。

而且学法律的妹纸确实不少,莺莺燕燕的坐在那里直接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潇潇,你说今天谁能赢啊,我觉得黄严浩学长好像很有精神的样子呢。”一个圆脸女孩开口问道。

旁边被叫做潇潇的女孩开口道:“我觉得还是方老师强点吧,你忘了他上次开讲座啦。”

有了议论,其他人也忍不住参与进来,一部分人觉得,黄严浩学长既然敢说出这样的话,那肯定是有把握的。

而另一部分人则是觉得,不管再怎么变,方老师还是那个方老师!

今天的审判自然是适用普通程序的,庭审已经开始了。

尽管知道方大状好像有点过分,但周毅没想到方大状会这么过分。

举证质证环节不必说,双方提交的证据基本上都没有异议。

方大状这边提交的证据比较关键的就是当初那份判决书,根据那份判决书,方小莹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了。

还有一个,则是方小莹从去年到今天一直去复康支行提出异议的证据!

这是非常非常关键的证据!

毕竟方小莹是大学生,该懂的东西还是懂的,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发达,接触的信息源很多,所以在去年的时候曾经提交过一份书面的申请。

当然,说是书面申请,其实只是方小莹自己手写的一个东西,上面写了自己的征信有问题,让银行这边修改。

你看,这就是关键所在了,网上的信息我们不能全信,但是我们一定要大浪淘金,从里面找到一些我们生活中很需要的东西。

职场中万事留痕是一方面,有异议了,书面申请是另一方面!

这里就要说到律师函的作用了,毕竟说到书面催告或者书面异议,这东西的证据姓和证明力度还是蛮大的。

它会有一个什么效果呢,会证明说,我在过去的什么什么时候已经和你们说过了,而且把情况说明了。

那我就会视为你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

而没有书面的一个申请,你说你去银行催了好多次,那你的证据呢?

要知道,现在很多人都很小心,为什么要见面聊,因为无论通话录音还是聊天记录都可以当做证据来用。

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得证明说你和别人说过了。

听着感觉很拗口,但这就是现实。

而拿出这份证据后情况就不同了,我这边视为你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们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你们和我解释过,那我就是占理了。

当初方小莹的这份手写说明直接被无视了,甚至可以说,都没进了许主任的眼,毕竟看着就很不标准。

像是小孩涂鸦一般。

方小莹也是没办法了,随便试了试,后面就没当回事了,结果方大状在知道有这东西后,直接把要求赔偿的钱从五千改成了两万……

是的,之前就算是方大状也没想要这么多来着。

在这样的情况下,复康支行当然不可能专门发一份书面的告知函来给方小莹解释的,因为他们不可能解释,这事传出去那还得了?

也因此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其一是,征信记录是否属于名誉权内容,其二则是,复康支行是故意不报,还是未及时向征信中心报告。

这两种行为都有过错,但是前者和后者的责任程度是明显不同的。

后者,只是意味着别人想报呢,但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及时地上报,那你想想,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量刑不同,那赔偿肯定也是不同的。

这是争论的核心!

尽管黄严浩心里很怕,但还是强行鼓起勇气,反正都这样了,总不能比现在更差。

所以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他给出了自己的辩点。

“就算未及时报送更正信息,因个人信用数据库系封闭系统,根据征信中心官网发布的《个人信用报告介绍》,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在人行获取到自己的信用报告。”

“但是,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不同版式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银行版、个人查询版和征信中心内部版三种版式,分别服务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消费者和人民银行。”

“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且留存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也就是说个人信用报告仅限金融相关机构及信息主体本人查询和使用,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且原告方并没有出具证据证明,其未办理成功信用卡,是因为该项不良征信记录,因为无法办理信用卡,其原因很多……”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这一不良征信并不会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导致原告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影响声誉,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说了一大堆,核心观点只有一个,这东西很封闭,而且如果别人要看都得取得你的授权,因此呢,不会影响你的社会评价。

而在对面,周毅已经看出来了,原本就精神很亢奋的方大状更加兴奋了。

老实说,就连周毅都觉得,这位黄严浩的水平确实还可以。

方大状终于开口道:“被告所辩称说,个人征信极其封闭,只会服务于那么几种情况,所以不影响个人名誉,我认为并不是这样。”

“征信系统存在的本质是什么呢,就是表现个人诚信度评价的,如果征信不良记录都无法体现个人的诚信度,那试问所谓的征信记录还有什么意义吗?”

“而个人诚信度评价,便是社会评价的一个极其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既然作为社会评价,又怎么可能不是名誉权呢?

“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而被告方很显然没有做到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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