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中华讨论的重点,就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上,他表示完全赞同我的思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留柴玉。
在可否拘留人犯问题上达到一致后,我们几乎同时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张昭厅长曾表示,对薛梅要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
而如果某一天对柴玉采取了拘留措施,必然会惊动薛梅,那样的话,就会打乱张昭厅长的部署,导致前功尽弃。
最后,我们商量的结果就是,尽最大努力查清楚柴玉的背景,对她同样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
然后,我就告别李中华,从他的办公室出来了。
回到办公室,我赶紧找资料充电,查询了解拘留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防再次被李中华将我一军。
首先,我搞清楚了逮捕和拘留二者的区别,逮捕需检察院批准,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可以了;关于拘留之程序,法律上是这样要求的:拘留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批准拘留的,应当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把这几条法律规定重新学了一遍,我心里感到踏实了许多。我认为目前主要的侦查方向就是围绕柴玉展开调查。上午跑了几个职能部门,已经把柴玉的基本情况摸清了,特别是把她个人名下的房产和汽车的详细情况掌握到手后,我决定先到她现在的公司办公场所看看。
此前我已经了解到,柴玉的这家公司就与安全厅在一条大街上,距离并不远,我决定步行过去实地看看。
柴玉的这家公司叫做“云开日出”,主营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业务,员工有五名,整个公司共有两间办公室,我以一个过路人的身份在这个公司门口稍作停留,把这个公司的全景已经留存到了手机中,门口停放的一辆黑色进口越野车也进入了我的手机中,这辆车与我掌握的信息完全相符,它无疑就是柴玉的用车。我又在旁边绕了一圈,就返回了办公室。
就在我回办公室的路上,我决定把监视无人别墅的刘伟等四人撤回来,因为此前我已经把情况摸清了,可以在别墅对面的路灯上安装一部性能优良的监控设备;同样的,我决定在柴玉这家公司门口的路灯上也安装一部监控设备;这样一来,我们只要坐在办公室里,就可以通过监控设备获取信息。
这样想好了方案以后, 我立即打电话把刘伟他们叫了回来,同时把我的想法跟李中华沟通了一下,他对我的方案表示了赞同。
这里关键的一个问题在于,在路灯上安装监控设备,应该如何操作?由于我没有这方面的实际经验,就只好请教李中华。